醫推測員工「抱病上班」釀食物中毒 食藥署:若屬實最重罰王品2億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圖/記者張乃文攝)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圖/記者張乃文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食品中毒案件層出不窮,從北市寶林茶室的邦克列酸中毒案後,王品旗下初瓦、嚮辣等餐廳,知名八方雲集也出現民眾用餐後不適。食藥署說明,今年食品中毒案件數量創近三年新高。以王品食品中毒案而言,若回溯源頭確立是廚工染病導致,其關聯性屬實,則可依照食安法第49條偵辦,最高可開罰2億。

薛瑞元今(10)日公布數據,去年一整年食品中毒通報633件、5200人,至於今年到目前通報446件、2500人,和去年同期比較算確實偏高。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明,今年至今的人數為近三年最多,地方衛生局研判應是近期食物中毒事件報導較多,民眾較謹慎、提高注意,若消費後吃下肚,出現腹瀉的情況,就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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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師推測,「王品食品中毒事件後續可能是員工抱病上班導致」。林金富表示,若確立食物中毒是廚工染病,而食品經由人吃下後食品中毒,而消費者體內驗出病毒,回溯是有其關聯性,一旦屬實,可依照食安法第49條規定移送檢調辦理。

林金富指出,食物中毒從通報至調查結果出爐至少須1至2週,甚至1個月。他說明,目前會加強宣導,提醒食品業者等落實環境衛生、GHP規定,同時請地方衛生局加強稽查,今年度的42個專案也陸續啟動中。

若王品案經調查確認是經由廚工污染所導致的食品中毒事件,則違反食安法15條第1項第4款,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若情節嚴重者,則可依同法第49條移檢調辦理

當認定為食品中毒案件(即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依照食安法第49條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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