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報警販毒反被記過 教長:嚴重違反規定「未考量學生安全」

▲▼教育部長潘文忠。(圖/記者許敏溶攝)

▲教長潘文忠表示,翁姓教官被記過是因違反規定,讓未成年學生暴露在危險中。(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桃園市傳出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販毒、吸毒的通報後報警,卻被教育局決議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引發關注。教育部長潘文忠今(20日)指出,翁姓教官身為學校毒品防制主要承辦人,深知相關規範,卻未依規定儘速通報檢警,反而讓未成年學生到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候毒品,讓未成年孩子陷於人身安全之中,嚴重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才是被記過的主因。

桃園市某高中翁姓教官,2019年時接獲校內有學生販毒、吸毒通報後報警。該名學生家長向上陳情,教育局決議記過2次,教育部決議翁男違反「教育輔導先於懲處」比例原則同意記過2次。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案經教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未詳盡調查,發回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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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此事引發關注,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下午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翁姓教官本身擔任學校毒品防制的主要承辦人,應該很清楚相關規範,教育部為了協助檢警緝毒,訂立「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一旦知道校內或學生涉及毒品事件,應該盡快進行通報,讓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透過密件方式,通知檢警進行辦理。

潘文忠指出,翁姓教官知道販毒,但未依照規範通報,反而讓學生去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候毒品,違反緝毒通報作業要點。更嚴重的是,這些學生都是未成年,教官知道狀況還讓學生到毒品交易現場,等於讓未成年孩子陷於嚴重人身安全之中,違反可能毒品法律,翁姓教官未保護孩子,才是地方政府給予翁姓教官2個小過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報警而處分翁姓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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