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警移至拖吊場...他破壞封條取回包包 竟夾藏543g安毒

▲桃園市吳姓男子擅自潛入拖吊場破壞封條,拿回夾藏534公克之安非他命,圖為中壢拖吊場。(圖/翻攝自Googlemap)

▲桃園市吳姓男子擅自潛入拖吊場破壞封條,拿回夾藏534公克之安非他命,圖為中壢拖吊場。(圖/翻攝自Googlema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間接受綽號「小美」之姓名不詳之人寄放一批甲基安非他命,吳男代為保管放置隨身包包,同年月在平鎮區駕車時被警方攔查,因車牌與車身不符,轎車被貼上封條移至中壢拖吊場保管,未料,吳男卻偷偷潛入保管場開啟車門取走隨身包包,被警方發現包包內夾藏毛重543.5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桃園地院審結依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11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均沒收銷毀,又犯損害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罪,處拘役50日,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5歲的吳姓男子易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亦為藥事法規定公告列管之禁藥,不得擅自寄藏,去年7月24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接受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美」友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代為保管。

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平鎮區貿西路,因駕駛轎車其車牌與車身顏色不符,為平鎮警方攔查,警方將其車移置中壢區民權路之中壢保管場,並在車門處貼上封條。吳男卻於同日中午12時許,潛入中壢保管場擅自開啟車門進入車內拿取隨身包包,損壞車門之封條。保管場人員發現後通報警方,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發現吳男取回之包包內夾藏甲基安非他命15包,毛重543.5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1.20公克,桃檢複訊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相關犯行,法官審酌被告吳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政府公告管制之禁藥,竟漠視法令禁制,替他人寄藏甲基安非他命,且其寄藏之禁藥種類數量甚多,足以助長禁藥之擴散,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另遭拖吊保管之轎車遭移置拖吊場保管,應循合法管道領出,被告竟擅自開啟車門取物,損壞車門上所黏貼之封條,無視國家公權力執行,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扣案毒品經警查獲未流入市面,未造成他人健康之實際損害,審結依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11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毀。又犯損害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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