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殺夫未獲「情堪憫恕」減刑 辯護律師仍致謝回應:感到溫馨

▲▼季婦的辯護律師葛彥麟(右4)與季婦的二姊(右6)聆判後感謝合議庭法官。(圖/記者黃哲民攝)

▲季婦的辯護律師葛彥麟(右4)與季婦的二姊(右6)聆判後感謝合議庭法官。(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新北報導

新北地院審理季姓婦人涉殺夫案,歷經國民法官本周連續3天參與密集審理,今(21日)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評議後,依殺人罪判刑7年2月,量刑理由包括季婦接受精神鑑定,行兇時並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形、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且主動報案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季婦雖長期遭受家暴,不過行兇時並非處於遭丈夫施暴狀態,季婦也有其他求助管道,不構成「情堪憫恕」減刑事由,至於檢方求處8年到12年徒刑,合議庭認為過重。

判決理由指出,季婦與律師主張本案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但事發前季婦的家庭暴力通報紀錄、訪談報告與法院核發保護令等資料,雖顯示季婦確有長期遭丈夫家暴的特殊環境背景,包括逃到兄姊家尋求庇護、丈夫隨即登門要人,造成親友莫大壓力而難以繼續收留季婦等,但季婦本案行兇所侵害的,是人身法益中最重大的「生命法益」。

合議庭認為,案發當下,季婦的范姓丈夫酒醉熟睡,就寢前也沒對季婦施以肢體暴力,季婦行兇時並未遭受立即的危險或刺激,且案發前季婦已取得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社政單位也提供庇護安置處所,季婦「並非完全孤立無援」、仍有選擇其他方式脫離家暴的可能性。

合議庭指季婦本案符合自首減刑條件,所犯殺人罪最低可減為5年徒刑,參酌其他侵害人身法益罪名,例如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的重傷害罪,縱然季婦判處5年徒刑,也無過重情形,不符合犯行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狀,所以不同意再以「情堪憫恕」讓季婦減刑。

至於判刑7年2月的斟酌因素,合議庭考量季婦動機為脫離長期受丈夫家暴的身心痛苦,季婦患有憂鬱症、恐慌症等身心疾病,到案後始終認罪並詳細交代犯案過程,犯行造成子女與丈夫手足內心痛苦、但已跟子女成立調解獲得原諒,女兒請求輕判可與家人團聚等事項,認定檢方求處8年到12年過重。

季婦的律師葛彥麟陪同季婦到庭聆判後,受訪肯定國民法官有聽到季婦的心聲,並把國民情感帶入判決,對於判決結果低於檢方求刑,葛彥麟連說2次「感到溫馨」,他覺得可以感受到社會還是有溫暖與光明面。葛彥麟並表示,等候宣判時,季婦跟他聊天都不是在問會判多重,而是不斷重複「很想念先生,很後悔做這件事情」。

葛彥麟轉述季婦的話,表示未來服刑時,希望多看幾本有關提升心靈的書籍、慢慢度過這些日子。葛彥麟強調,季婦是「很善良,很傳統很保守的婦女,不是冷血殺人魔!」季婦並感謝各位法官,為了她的案件,花這麼多時間審理,想跟法官說「謝謝!再謝謝!」至於是否上訴,葛彥麟說,還要跟被告與家屬討論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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