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20人剝光衣服痛毆!拖把插下體街頭罰站 惡男逃15年落網

▲▼ 高雄高分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高雄一名少女遭凌虐,惡男逃亡15年被捕遭重判。(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賴姓男子在2005年間不滿少女小芳(化名)造謠他外遇,找人騙她出來後,夥同1、20人當街剝光她的衣服、拿交通錐痛毆,甚至試圖2度掰開她的雙腿,把拖把柄插入下體,賴男犯案後逃亡15年後落網,一審遭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處有期徒刑5年,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駁回上訴,維持5年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因為不滿小芳向他的陳姓妻子造謠,指他和小潔的同學林姓少女有外遇,害陳妻與他吵架後自殺未遂,2005年2月16日晚上8時許,賴男要林姓少女將小芳騙出,將她帶到鬧區某泡沫紅茶店,隨後帶著1、20名少男、少女質問小芳為何要造謠?

小芳都還沒回答,隨即遭林姓少女等人分別以徒手或持交通錐、安全帽、水管及拖把等物毆打,賴先掀開她的上衣後,再指示另名女子脫掉她胸罩,讓小芳全裸站在街上,賴男更拿起拖把柄,2度試圖強行掰開小芳雙腿,欲強行將拖把柄插入下體,但因小芳雙腿夾緊而未得逞,後來有人呼喊「警察來了」,賴、林等人才鳥獸散。

賴男犯案後逃亡,2006年1月25日被檢方通緝,並在2021年11月26日被逮捕歸案,偵訊時他僅坦承曾打人,但堅決否認性侵未遂,強調當時現場混亂,根本不清楚發生什麼事。

檢方調查後,針對賴男涉犯的毀損、妨害自由等罪,因追訴時效消滅,依法處分不起訴,但所涉妨害性自主罪為重罪,追訴時間長達30年,因此依法將賴男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發現,小芳遭受凌辱後,隔日即由家人陪同報案,指證歷歷,而她也在2020年2月出境後,至今仍有很大的陰影,也不願返台或接受遠距視訊開庭,認為賴男犯案事證明確,所辯屬臨訟卸責之詞,均無可採,判決他徒刑5年。

賴男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相關事證,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駁回賴的上訴,維持5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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