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夠噁!團購買到過期10年臭酸蹄膀 衛生局怒了...最重罰2億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接獲民眾投訴,指稱近日與朋友在網路團購一批冷凍的「紅燒蹄膀」,將其中一包煮來吃卻發現,味道發酸、發臭,查看剩餘的包裝竟發現製造日期是在2013年,有效日期則為2014年,過期將近10年。對此,江和樹痛批「會不會太扯!」無論廠商是疏漏或刻意為之,關乎民眾飲食安全,衛生局都應徹查到底;衛生局表示,將派員前往該廠營業處進行稽查,若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食安法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圖/記者白珈陽攝)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當場將一包紅燒蹄膀拆封,發現肉塊表面部分已經發黑、變質。(圖/記者白珈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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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和樹表示,有民眾於4月20日在臉書上向他投訴,稱他和朋友團購約30袋冷凍紅燒蹄膀,朋友打開加熱烹煮吃下肚後,發覺不對勁,味道酸酸的,看了包裝才發現竟過期快10年,趕緊通知其他購買同一批的友人不要再吃。

江和樹28日上午會同食安處秘書蔡文哲召開記者會,還當場將一包該批的紅燒蹄膀拆封,發現肉塊表面部分已經發黑、變質,他認為,廠商可能是不小心拿到過期品來賣,因為有效日期的標籤沒有改動,但事關百姓的飲食安全,要求衛生署徹查。

▲▼             。(圖/記者白珈陽攝)

▲▼包裝製造日期是在2013年,有效日期則為2014年。(圖/記者白珈陽攝)

▲▼             。(圖/記者白珈陽攝)

衛生局表示,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衛生局將先與當事人了解聯繫、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啟動稽查人力前往位於沙鹿的營業處所進行現場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指出,民眾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也提醒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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