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養寵物,不是你喜歡就可以

▲▼貓,逗貓,逗貓棒,貓玩具,寵物玩具。(圖/CFP)

▲養寵物,絕對不是「我喜歡就可以」,而是有義務瞭解動物特性、生活條件,評估飼育環境後才能決定。(圖/CFP)

近來,有民眾因飼養寵物貓,因擔心貓咪毀損家具,將貓戴上腳套導致貓咪腳掌潰爛,遭新北市動物保護處送辦。不少人為了療癒身心都會飼養寵物,雖然寵物在傳統法律定位中,被視為所有人(飼主)的動產,甚至有飼主將所飼養的動物視為個人所有物,認為如何處置都是所有人的權力。寵物飼養方式不當,看似非故意虐待,到底動物保護的範圍到哪裡呢?飼育不當也會有刑責嗎?

一般人所認知的虐待動物,可能泛指所有對動物不好、導致動物身心受到傷害的行為,但《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針對「飼主」部分,除同樣要求飼主應避免所飼育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外,另規範飼主對所飼養動物負有提供適當、乾淨食物及飲水、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及提供其他妥善照顧等義務,並特別規定飼主如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如為避免犬吠割除聲帶);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等義務。如飼主未盡上開義務,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人將可能面臨最高2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縱使如果沒有到達讓寵物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程度,主管機關則仍可處行為人1萬5千元到7萬5千元的罰鍰。

飼主除了直接對寵物施加暴力、不當使用藥物或器物,而構成《動保法》規定較為狹義的虐待行為外,另外,例如沒有提供食物、水、良好居住環境等 (如狗場因飼養犬隻過多,導致犬隻互相嚙咬、或寵物受傷後未提供必要醫療任令傷口潰爛),沒有落實寵物傳染病的措施(如未打疫苗或除蟲而讓寵物生病),未妥善的照顧(如因生活空間不足,長期用狹小的籠子或過短的鍊子拘束寵物的行動)、沒有給予牠們自由活動時間等,只要造成動物受傷,就須面對刑事、行政責任。

除了對寵物應盡照護義務外,飼養寵物也有法律責任。《動保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如寵物具攻擊性,則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牽繩或鍊圈),飼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罰鍰。另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一旦違反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除應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外,並會面對刑事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責追訴。如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隨者動物保護意識的進步,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日漸提升,除了受到《動保法》的保護外,更有認為人跟寵物之間,有情感上的密切關係,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認同動物生命權的概念。

寵物,應被定義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非一般動產。飼養寵物,等於養育另一個獨立生命,飼主飼養寵物,絕對不是「我喜歡就可以」,而是有義務瞭解所飼養的動物特性、生活條件,評估飼育環境養育後才決定飼養,切勿因一時衝動而購買或領養寵物。攜帶寵物到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也應為適當約束,防止寵物隨意亂跑或是攻擊路人,避免造成他人權益受損,畢竟寵物的責任,就是飼主的責任,這才是一個法治社會中適格的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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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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