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麵下藥性侵少年!噁男打悲情牌求輕判 法官冷回:不值得同情

▲桃園市吳姓男子以籃球、出遊或提供手機等方式誘惑還在念國小、國中少年,事後再以提供口交、肛交等性服務,若不服從早找黑道毆打、泡海水等方式凌虐。(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下藥性侵、猥褻未成年少年,一、二審遭判3年10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賴姓男子在水裡、泡麵下藥迷昏未成年少年加以性侵、猥褻,遭判刑3年10月,賴男上訴指稱,他自幼就有責任感,父親去世後便擔起一家重擔,輟學養家,但每日生活於憂鬱中,才會出現偏差行為,請求法官輕判。台南高分院認為其犯罪情節非輕,無任何足以同情之處,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與少年阿偉(化名)是好友關係,2018年9月9日,賴男趁阿偉來家裡住的機會,在水裡下藥,致使阿偉昏睡不醒,性侵得逞,事後賴男頻頻道歉,阿偉才心軟原諒他。

不過,賴男食髓知味,2020年7月5日他到阿偉家玩,深夜見阿偉已熟睡,偷偷套弄他的生殖器得逞;2021年7月17日則是在泡麵裡下藥,在阿偉昏睡期間,從阿偉房間旁的陽台,打開窗戶後持掃把觸碰他的生殖器,以滿足自己性慾,阿偉醒來後不再容忍,報警提告。

一審法官審酌賴男因同志性向無法獲得家人認同,思慮不周下藥性侵他人,固有不該,考量雙方已達成調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3年、乘機猥褻罪7月、以藥劑強制猥褻罪處1年7月,合併執行3年10月。

賴男不服上訴,表示自幼即知對家庭應有責任感,從16歲起先後在多家餐廳打工,父親死亡後,即中斷大學二年級課業,返家協助經營父親經營的公司業務、分擔家計及員工薪津發放及福利照應等事務,對家庭與社會都有貢獻;但在輟學後的生活因不能與同學前程相比,難免產生自卑之心,不敢與同學或親友往來,突然改行換業,一時間無法適應、抗壓性不足,每日生活在憂鬱中,才會出現偏差行為。

另外,賴男祖母因年邁體衰,罹患血管性失智症,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無奈情況下送到老人長照中心接受專業養護。請求法官綜觀全情,減輕其刑,予以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台南高分院表示,賴男所為已影響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犯罪情節非輕,實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且一審考量賴男已和被害人和解,從原本的5年9月酌減為3年10月,無法再減刑,而量刑在2年有期徒刑以下,才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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