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女友2個月激戰15次害懷孕 桃園男認錯獲原諒免囚

▲桃園市林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小女友交往期間至少發生15次親密關係,還導致其懷孕被家人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林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小女友交往期間至少發生15次親密關係,還導致其懷孕。(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今年7、8月間,與未滿16歲女友在住處等地發生多次親密關係,期間由於未避孕導致小女友懷有身孕,被家人察覺,一怒下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期間,林男坦承犯行,並積極向女友與其家人認錯獲得原諒不追究,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林姓男子與未滿16歲女友為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女友未滿16歲,卻於今年7月至8月間,未能克制情欲與女友在住處等地發生親密關係,期間還未避孕,導致女友懷孕。女友家人發現後查出是林男所為,2人至少發生15次性行為,除報警提告外,也安排其人工流產。桃園地檢署複訊時,林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林姓被告行為時雖與被害人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明知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性自主判斷能力,未能克制性慾致使少女受孕還接受人工流產,足認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已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少女與其父均表明不追究被告之責任,被告有陳述與自白書一份,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法官認為,林姓被告未曾有任何前案紀錄,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少女、少女之父未追究其刑責,法官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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