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官蔡學良冤死案 求國賠再審遭駁回確定

▲▼空軍士官蔡學良冤死國賠案,再審遭駁回,蔡母尤瑞敏哭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空軍士官蔡學良冤死國賠案再審遭駁回,蔡母尤瑞敏哭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空軍士官蔡學良2008年間在靶場中槍身亡,軍方以含槍自殺結案。蔡母尤瑞敏四處奔走,最後獲准國賠148萬餘元確定。蔡母日前提出新證據,聲請國賠再審。不過高院審理後,最後以程序上理由駁回再審。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08年5月9日,蔡學良當時隨部隊至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太平營區靶場進行T65K2步槍實彈射擊訓練,卻突然中槍當場身亡。翌日上午,法醫相驗認為是蔡學良口中含著T65K2步槍槍管飲彈自殺身亡,因此鑑定報告記載死亡方式是「自為」,軍方以他含槍自殺看待結案。

因此蔡母提出的民刑事訴訟中,刑事部分經由軍事檢察署偵查後,比對部隊中其他證人供詞,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另外民事國賠訴訟部分,一審也駁回蔡母要求的600萬元國賠請求;但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蔡學良乃因「槍枝走火、意外身亡」,認定空軍司令部有疏失,判准國賠148萬餘元確定。

蔡母對國賠訴訟結果不滿,2019年間她透過關係求見蔡英文總統後,蔡英文指示國防部讓蔡母做實彈鑑定,而鑑定報告結果為「死者所受槍傷,排除是T65K2步槍及子彈所致。」蔡母因此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請求提出國賠再審訴訟。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依照再審「新事實新證據」的判斷原則,必須具備「新規性」、「確實性」等2個要件,否則不得重啟再審。高院認為蔡母提出的鑑定報告,不符合「新規性」必須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經審酌」,也不符合「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為之,因此高院駁回蔡母的請求。蔡母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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