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孕婦、哺乳女勞工上夜班? 北市:最高罰業者45萬元

▲▼懷孕  孕婦  示意圖  。(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雇主不得讓懷孕、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於夜班出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袁茵/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去(2021)年8月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女性夜間10時至凌晨6時出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憲後,相關規定就失去法律效力。不過台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仍不得使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排定夜班出勤。

北市勞動局表示,過去檢查發現,有旅館女性服務人員需配合雇主排定班別於早班或晚班出勤,該勞工已向雇主告知懷孕,並申請產檢假,但雇主在排定班別工作未留意,仍排定該勞工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班別,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陳信瑜強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於夜間工作規定,是基於母性保護必要,不因釋字第807號公布失效,雇主於排定女性勞工班別仍應留意工作時間,避免觸法;如果雇主使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於夜間出勤工作,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違者依法可處9萬至45萬元罰鍰。

另外,陳信瑜補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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