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停止線2公尺迴轉「闖紅燈罰1800元」 騎士提告再噴3張鈔票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葉姓男子今年4月8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某路口,並在號誌燈轉為紅燈之後,於距離停止線2公尺的地方迴轉,結果被中和警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攔截,吞下一張1800元的紅單。他自認沒有闖紅燈,提出行政訴訟,但日前被新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還要支付300元的訴訟費用。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葉男認為自己沒有闖紅燈。(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路口)

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依據交通部交路字第009811號函示,車輛無視紅燈穿越路口,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視同闖紅燈,如果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事發當天他騎機車在分隔島盡頭迴轉,與停止線相距約2公尺,卻挨罰「闖紅燈」,根本不合理,因此提告希望撤銷1800元的罰單。

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出示交通部交路字12815號函,內容說明所謂的交岔路口共有3種,第一種未設置號誌燈,要從4個轉角處起算;第二種設有號誌燈,要從燈柱起算;第三種劃有停止標線,則自停止標線起算。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從行車紀錄器畫面看來,事發路口劃有停止線,屬於第三種路口,葉男在紅燈亮起時硬闖,的確屬於「闖紅燈」行為,依法開單並無不妥。

新北地院法官指出,在葉男抵達停止線前號誌燈已經轉為紅燈,他卻沒有停等,而是持續行駛並超越停止線後迴轉,的確觸法,原處分依法開罰有理有據,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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