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役男休假摸入民宅 女嬰旁性侵少婦還辯「我可以召妓」

▲▼示意圖,性侵,情感,絕望,男孩,挫折,暴力,家暴,恐懼,情緒,暗,害怕,強姦,社會。(圖/123RF)

▲潘姓男子服役時性侵少婦,判刑8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潘姓男子21年前在屏東服役時,離營休假時竟在清晨摸入民宅,發現一名大陸籍少婦小蘭(化名)正與她一歲大的女兒睡覺。潘男毆打小蘭,並恐嚇「不配合的話,我就殺了妳女兒」,性侵得逞。潘男被逮後,還辯稱自己大可召妓,不須性侵。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潘男判刑8年定讞。

判決指出,潘男2009年間7月31日入伍服役,當年10月18日就因犯下搶奪、竊盜等刑案,而被停役,在短短的2個半月軍旅生涯中,他就犯下本案。案發於當年父親節,清晨6時50分許,離營休假的潘男摸入屏東市一戶民宅,發現小蘭正與一歲大的女嬰一起睡覺。潘男見色心起,先以枕頭壓住小蘭臉部,小蘭抵抗,潘男又徒手掐住小蘭頸部,毆打小蘭頭、頸部,並恫稱:「不配合的話,我就殺了妳女兒」,小蘭心生畏懼,讓潘男性侵得逞。

潘男完事後隨即逃逸,小蘭也即刻報警,並到醫院驗傷。案件當時並未偵破,但潘男在2016年間因另外涉及桃園性侵案件,經比對DNA後,檢警查出他另外還犯本案,因此追加起訴。

法院審理時,潘男否認犯罪,辯稱他大可以召妓的方式獲得滿足,不須甘冒重罪風險而犯下本案。但法院認為,潘男服役期間犯竊盜、搶奪等罪,主因是服役薪資太少,所以才行竊搶奪,故潘男應無多餘錢財可以支付召妓費用;此外再根據客觀的DNA證據,法院認定潘男有罪,一二審均將他判刑8年。

其中二審高雄高分院更認為,潘男為滿足一己之色慾,竟罔顧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侵入小蘭住宅,以強暴、脅迫之強制手段,壓制小蘭而為犯行,使小蘭當時受有巨大驚嚇,更致小蘭日後留下難以抹滅之心理陰影,所為實不宜寬貸;又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不知悔悟,且未達成和解,態度難認良好,因此維持8年的刑期。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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