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想逃還撞傷警 「車頭沒對警察」法官判無罪

▲▼酗酒,酒駕示意圖。(圖/123RF)

▲黃男酒駕還想逃,擦撞員警造成右膝挫傷,法官認為未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此判無罪。(圖/ET示意圖)

記者廖安莘/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2018年6月間被查獲酒駕,事後警方要求他將機車移至路旁,他卻趁機發動機車欲逃逸現場,李姓員警上前阻止,黃男竟予以衝撞,造成員警右膝挫傷。警方隨即將他壓制,除公共危險罪外,依妨害公務罪函送法辦。一審時法官認為黃男疑似想要加速逃離,但車頭並未對著警方,因昏暗無法掌握人車距離,未構成妨害公務罪,因此判無罪。檢方再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2018年6月27日凌晨4時20分許,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於高雄林園區林園北路與鳳林路口遭警方攔查,並對他施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警方隨即請他將機車移至路邊,但他卻趁機發動想逃離現場,李姓員警上前阻止,他竟騎車擦撞員警,導致員警右膝挫傷。

檢警訊問時,黃男辯稱「我只是將機車移到路旁,才會再發動」,表示並沒有故意衝撞員警,否認妨害公務行為。高雄地院審理時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當時警方先請黃男於酒測單上簽名,並詢問機車上是否有物品需要帶走,此時黃男打開置物箱後,便突然坐上機車發動引擎向前行駛,隨即遭警方拉住車身,然後人車倒地。

法官認為,員警當時站在黃男機車側邊,車頭是朝無人站立的方向,然而造成李警右膝挫傷,原因應為天色昏暗,整個過程只見黃男想騎車離開,並沒有故意攻擊而是不小心擦撞,因此無法構成妨害公務罪,判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黃男行為至少涉及脫逃未遂罪。二審法官則認為,脫逃罪要件在於已在公權力拘束之下故意脫逃,但黃男接受盤查期間,身體還沒受公權力拘束之際就乘隙發動機車想要逃離,遭警拉住沒有構成逃脫罪,因此維持原判。

另外,酒駕部分,一審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併科罰金5000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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