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採光罩慘墜樓!工地主任「5F→3F」半身不遂 公司得賠近千萬

▲▼採光罩,陽台。(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工地主任因檢查採光罩是否漏水慘摔,下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下同,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陳姓工地主任2015年間檢查採光罩是否漏水,沒想到採光罩會突然破裂,他瞬間墜落到樓梯平台上,導致脊椎受傷,雖經手術救治但下半身仍癱瘓,生活需仰賴他人照顧,陳男與其家人向營造公司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公司應賠償陳男742萬元,至於他的妻兒、父母則各獲賠45萬元,總金額達96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營造公司2015年11月間指派陳男到台北市一棟大樓5樓,檢查採光罩是否漏水。沒想到採光罩玻璃強度不足,陳男一腳踏上去後,當場破裂,導致他直接摔落至3樓通往4樓的樓梯平台,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損傷,雖緊急送醫進行腦部及腰椎手術,但術後下半身仍癱瘓,生活無法自理。

▲下身癱瘓患者以輪椅活動。(圖/免費圖庫)

陳男主張,根據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的報告,事故現場沒有規劃安全通道、裝設安全網等防護措施,人員也無戴安全帽,雇主也沒依照工作性質讓陳男接受在職訓練,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看護費及勞動力損失等,而陳男的妻子、父母及2名子女也分別向公司求償60萬元。

但營造公司認為,陳男案發前曾到大樓勘查,且任職期間除工地主任外,還兼任職業安全衛生主管,多次擔任公司職安講師,可依現場狀況要求採購安全設備,公司也未曾限制他採購相關設備,是陳男輕忽工地潛在危險,貿然前往高處施工才導致事故,另外,陳男案發前也有領取安全帽與掛勾,施工時卻沒有佩戴,應有過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墜樓屬職業傷害,營造公司有過失,應該負起賠償責任,但他工務經驗豐富,明知未戴安全從事高空作業並不安全卻未戴也有過失,應自負10%過失責任,而陳男依法可向雇主請求1848萬8千餘元賠償,但只請求742萬元,因此求償判准;至於陳男家人則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各45萬元,總金額達96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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