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摔橋下骨折昏迷 法院判公所國賠59萬

▲新竹地方法院新址,新竹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公所管理有疏失,但盧婦若稍加注意,即可避免跌落,因此本身應負3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公所應賠償59萬5千元。(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盧姓婦人步行湖口鄉湖口公園時,因水泥地不平加上橋邊沒有護欄,僅有簡易的鐵鍊,致行經時重心不穩而跌入4米深的北勢溪中,全身多處骨折昏迷3天,事後向湖口鄉公所求償188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公所管理有疏失,但盧婦若稍加注意,即可避免跌落,因此本身應負3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公所應賠償59萬5千元。

盧婦指控,2017年4月1日下午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公園溪南街往溪北街之便橋橋端處,因附近水泥地不平導致她重心不穩跌倒,但橋邊並沒有架設護欄僅有簡易的鐵鍊,盧婦因而跌落4米深的北勢溪中,當場昏迷。

盧婦在經路人撥打119送醫急救昏迷3天,醫院診斷全身多處骨折。盧婦說,跌到4米深的北勢溪讓她全身骨折、受傷嚴重,至今尚未康復仍在復健中,身心遭受驚嚇而無法正常生活,所受精神打擊痛苦俱屬非輕,請求153萬元精神慰撫金,連同醫療費用共求償188萬元。

法官調查,事故發生時,現場路肩植栽護欄至橋墩處有一處缺口,缺口路近路面因修補而產生不同材質的路面,步行時的確導致重心不穩,公所也未於缺口處設置任何警告標誌,而唯一的防護措施鐵鍊又僅離地面18公分高,基本上是起不到任何防護作用。因此認定盧婦所受傷害與公所管理缺失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法官同時認定,盧婦若於行走時稍加注意,沿柏油路面向前步行上橋,即可避免過於靠近缺口而跌落,因此本身應負3成過失責任,最後判公所應賠償59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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