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砥柱/提高自訴門檻是減少濫訴的最佳解方?

▲▼法律,司法。(圖/視覺中國)

▲現實社會中就是有這麼多民眾需要倚靠司法主張權利,與其提高訴訟門檻,不如先想辦法提升民眾的法學知識。(圖/視覺中國)

前陣子有個新聞,是關於有民眾以自訴人的身分對卸任大法官提出偽造文書的自訴,其決定出席法庭成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新聞版面僅對當事人的特殊身分較有著墨,未進一步報導相關細節。

刑事案件主要是請法院對特定人及犯罪事實進行確認,讓法官闡明國家的刑罰權範圍,而刑事案件的開端有公訴與自訴兩種模式。其中,公訴是在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主觀上認定被告有應提起公訴程度的犯罪嫌疑後,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提出;相對地,自訴是民眾充當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且民眾通常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是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惟依法律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且有時候需禮讓公訴優先。

諸多法界先進曾對於自訴制度進行討論,贊成維持自訴制度者,認為自訴制度是避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的防線;反對維持自訴制度者,認為自訴常被當做以刑逼民的手段,易浪費司法人力與資源。但既然法令制度下仍保有自訴制度,民眾在有需要且符合條件時,當然有權利選擇由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

自訴與公訴兩者間重要的差別,在於民眾欠缺檢察官的法定公權力,因此蒐集證據的管道會受限。為此,若認為自己蒐證能力不足,多會考慮採取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相反地,若認為蒐證已足或蒐證管道暢通,就會考慮採取直接提起自訴。然而,實務與理論仍有點差距。

實際經驗中,有民眾因不願意把時間花在依序說服檢察官及法官,所以乾脆直接提起公訴,但由於自己掌握的證據不如預期,還是只能在法庭中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最終仍造成訴訟時間的延長;但也有民眾委任律師向檢察官提出告發後,先受到檢察官強勢訊問所驚嚇,再眼見委任律師屢受檢察官阻止而無法補充,伴隨著偵查庭昏暗的硬體設備附帶的壓迫感,反倒感覺自己像是做錯事的一方,日後寧願放棄請求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

司法官辦案量過重是事實,再加上大多數的自訴案件最終都是被告無罪或因程序缺失而不被受理,因此,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提出關於自訴有償付費的門檻,再搭配已修訂於法律中的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及公訴優先制度,理想上應能減少司法機關被濫訴的自訴案件量。

然而,就像屢次發生的水患問題一樣,與其只提高河岸的防水牆,不如在築牆的同時一併疏通河道。既然現實社會中真的就是有這麼多民眾需要倚靠司法機關主張權利,那與其將資源傾注在提高訴訟門檻,是否應該分配合理資源到配套方案的提升上,像是增加非法學專業的民眾接觸基本法學知識的管道,或者在改善司法人員從業條件的同時,引入專業諮商人員進行溝通技巧的培育等等,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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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砥柱●陳砥柱,因對法制新聞有興趣而進修並通過律師考試,從工程師轉為執業律師,於電子公司的法務智權部門服務,也是公益性質的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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