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整本六法全書找不到「限制出境」四個字

桃園機場,登機報到手續,旅客,出國旅遊,航空公司(圖/記者季相儒攝)

▲翻遍台灣現行法律,卻找不到檢察官「憑什麼」可以命被告不準出國的明文規範,也就是說,限制出境於法無據。(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家看新聞時,常聽到涉案人士在案件偵查中被檢察官「限制出境」,人都到了機場卻被海關人員攔住,不准出國。

但是,翻遍台灣現行法律,卻找不到檢察官「憑什麼」可以命被告不准出國的明文規範。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希望被告不要在開庭時沒來或者逃出海外的制度規定只有羈押、具保(傳說中的保釋金交保)、責付(把一個人交給另一個人看管,通常會是律師、家長或當地里長)及限制住居(固定住所地址,執行方式是定期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簽名報到),「限制出境」則是實務出於需要,自己發展出的方案。

更恐怖的是,也因為並無任何規範,對限制出境的期間有任何限制,只要檢察官一下令,被告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不能出境的案例屢見不鮮,使商人無從安排出國洽商、學者無從安排出國研究、學生無從安排出國唸書、配偶無從安排出國探親,嚴重侵害人民的權益。

實務有見解認為,限制出境是執行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不過,考慮到過去交通不便因素,無法在短期內出國往返,但在現今社會中,是可以當天出國再當天返回居住地附近派出所報到的狀況,我們必須明確定出限制出境的條件、期限與次數限制及救濟程序等。為此,我們推動「限制出境法制化」,並提出三大修法方向:

1.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如果為一種強制處分,須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範。

2.相對法官保留原則:限制出境由法院決定,而非現行實務直接由檢察官處分(若遇緊急情況,可例外經法院事後審查或追認)。

3.定期審查:限制出境必須比照羈押,定期由法官審查,而非現行實務無次數及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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