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叫「納粹黨」 《政黨法》禁歧視、仇恨名稱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政黨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經過多年提案,立法院10日終於在院會中三讀通過《政黨法》。針對政黨名稱、標章部份,三讀條文也有明確規定,除了不能與現有政黨類似,也不能讓人聯想到政府或營利事業外,最受爭議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條款,經表決已撤掉,改成不能「有歧視性、仇恨性」。

我國雖然早解嚴、解除黨禁,但遲遲沒有規範政黨的專法,過去雖然立法院多次提次相關法案,但因卡在國民黨黨產等問題,無法順利審查,直到目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政黨法》終於能在立法院初審通過,邁向三讀。

針對《政黨法》草案第8條及第14條,規範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朝野立委對此意見不一,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認為,可規範政黨取名「納粹」、「ISIS」之類的仇恨詞彙,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歐洲的「海盜黨」很有名,這算不算違反公序良俗?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認同此說法;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也說,現在網路上各種「靠北」社團,這樣算違反善良風俗嗎?標準在哪?

因此,經過表決,三讀條文拿掉「公序良俗」條款,政黨名稱、簡稱及標章改成不能「有歧視性、仇恨性」,因此未來政黨不能取名為「納粹黨」等具有爭議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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