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易姓男子,向擺設炸魷魚攤的王姓男子,學習技術擺攤謀生,雙方簽約約定營運合作的模式和利潤分配,並簽訂「競業禁止合約書」,約定非經同意不得新設攤位等,惟在合約期限內,易男竟在王男攤位的斜對面新設魷魚攤,王男怒告易男違約,法院審理後認為易男確實違約,判賠60多萬元違約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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