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燒男友家洩恨!美豔傳播妹後悔…「卸妝素顏」判若兩人

▲傳播妹不滿分手,縱火燒男友的住處。(圖/記者翻攝畫面)

▲傳播妹不滿分手,縱火燒男友住處。(圖/翻攝畫面,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北區青島路二段一間5樓透天厝4日下午2時起火,警方查出,縱火者是受害住戶的前女友、一名31歲陳姓傳播妹,她不滿李姓男子提分手,憤而潛入李男承租的房間內縱火報復,以死相逼,還傳訊息給李男「你家失火了」,行徑瘋狂,陳女的素顏照也曝光了。

警方調查,24歲李男退伍沒多久,與朋友唱歌時請「傳播妹」陪酒助興,遇見有毒品與賭博前科的31歲陳女,兩人進一步認識。交往約1個月,李男覺得個性不合、想提分手,儘管明確表示「我們分手了」,陳女仍多次透過通訊軟體要挽留,甚至以死相逼,用倒數的方式逼迫李男回應,說「如果分手我就死了」。

陳女4日下午撬開租屋門鎖、潛入李男住處,用打火機點燃沙發、窗簾、枕頭,接著拍下起火的畫面,傳給李男表示:「親愛的,你家失火了。」見火勢竄燒迅速逃離現場,陳女還留言:「哈哈,你比我瘋嗎?你刑責會有我高嗎?」

▲傳播妹不滿分手,縱火燒男友住處。(圖/翻攝畫面)

消防隊10分鐘內撲滅火勢,損害不嚴重,僅沙發窗簾燒毀,燃燒面積1平方公尺,李男一開始不相信是陳女所為,事後調閱監視器才發現陳女的身影,才確定她為恐怖情人。

警方確認嫌疑人後找到陳女,她坦承縱火,稱:「不知會這麼嚴重,感到後悔,會賠償損失。」警方訊後將陳女以公共危險、毀損、侵入住宅罪與縱火等罪嫌函送法辦。

據了解,放火燒他人的住宅已觸犯縱火罪,依《刑法》第173條,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傳播妹不滿分手,縱火燒男友住處。(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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