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店店長養樂多迷姦女大生 辯下的是「增加好感藥」

▲苗栗一名女大生到咖啡店打工,卻被店長企圖迷姦。(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苗栗縣31歲周姓男子在竹南鎮某咖啡店擔任店長,覺得一名到他店裡打工的大四女生清秀可人,不顧她有同居男友,蓄意在2013年底以下了迷藥的養樂多企圖迷姦,但在對方因藥力癱軟後又不敢下手,3日被苗栗地院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根據判決書,周男2013年12月23日邀被害女生到頭份鎮某義大利麵店用餐,晚上7時20分買了一瓶養樂多滲入迷藥讓她飲下,20分鐘後藥力發作,他再將身體不適的她攙扶回車上,原本要進行性行為,但因見她並未完全喪失意識,且身體狀況不穩,遂不敢貿然行動,開著車晃到10時她的顏姓男友打電話來,他接起電話允諾送她回家。顏男接回女生後發現她眼神渙散、全身癱軟、流口水、尿失禁,趕緊送醫報警,將全案曝光。

到案後,周男坦承有對被害人下藥,但辯稱他以為他在網路上購買的含有Nitr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Clonazepam & its metabolite (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可那氮平;氯硝氮平及其代謝物)、Caffeine(咖啡因)、Lidocaine & its metabolite(局部麻醉劑及其代謝物)、Methylparaben (藥品、食品及化粧品之保存劑)等成分之迷藥,其用途是「增加異性好感」;而且他原意並非迷姦被害人,而是想要靠「增加異性好感」的藥挽回剛分手的前女友,拿被害人來做實驗。

由於法院勘驗原告衣褲只驗出顏男之DNA,原告也坦承案發前不久有與男友發生性行為,而周男的DNA則驗不出來,無法證明他犯有強制性交罪。法院再審酌周男已賠償被害人17萬元,於是將全案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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