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大學1名大學生於2017年入學時,向校方申請入住女生宿舍,由於大學生雖是男兒生,但心裡卻是女兒心,學校審查後婉拒,大學生被迫入住男生宿舍,後來只能早出晚歸避開男學生異樣眼光,後來再度向校方求助時卻遭學務長與總教官不友善等性別歧視言論羞辱,大學生控訴2人違反「性別平等法」、侵害人格權;桃園地院法官以2人侵害小雯人格法益,各判賠8萬元、12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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