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在百貨公司某飲料店擔任員工,去年6月4日離職當天,他做了4杯酸奶價值275元放在冰箱,在下班時偷偷帶走,沒想到被店長發現,店長要求賠償20萬元才肯跟他和解,陳男事後被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法院審理後,判他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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