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機構涉及多起性猥褻案 監院列三缺失彈劾台東縣社會處長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東縣某兒少安置機構2020年爆發多起性猥褻收容少年事件,監察院當時曾糾正台東縣府包庇該安養機構,未依法通報及處置等諸多違失。監委繼續追查發現,糾正案後,縣府並未加強監督機構落實改善措施,導致發生更嚴重之強制猥褻案件,並涉嫌違反兒少權法之保密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監察院通過彈劾台東縣政府社會處長陳淑蘭。

監察院5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三位監委表示,陳淑蘭身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負責掌理兒童少年保護業務,2020年發生A機構甲男遭性侵事件,監察院糾正臺東縣政府後,陳淑蘭理應加強監督力道,但她卻未依法完整審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適任,致A機構於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件。

監委指出,縣府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

另外,協助縣長饒慶鈴父親擔任董事的A機構所屬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 陳淑蘭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

彈劾案文指出陳淑蘭有以下違失:

一、未依規定審認A機構工作人員不適任期間,致生更為嚴重的強制猥褻事件: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2020年9月8日接獲士林地院函通報甲男事件,該處即派員至A機構訪視,經清查A機構尚有6名工作人員疑似不當對待安置兒少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依兒少權法第81條規定,於2021年5月4日召開臺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社會處承辦業務科並將該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提報予與會人員審認參考。

陳淑蘭為審認會議主席,卻未依法令規定及審認會議之提案案由分別審認該6名工作人員之違失及是否適任 ,僅決議A安置機構裁罰12萬元,並命其於6個月內限期改善,再於111年5月20日召開「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仍僅審認包含前主任在內之3名工作人員裁處,對其他4名工作人員仍維持不予裁處。

因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核定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做出不符會議意旨之決議,讓不當對待兒少之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使臺東縣政府經監察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 ,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違失情節重大。

二、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改善虛應故事:

事發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於2021年5月4日召開臺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決議裁罰A安置機構12萬元,並命其於6個月內限期改善。衛福部並指出,針對限期改善機構,應由地方政府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針對裁罰事項擬定改善策略,定期追蹤執行情形,以評估完成改善。

然查,臺東縣政府於2021年9月24日發函機構裁處書,A機構於2021年12月27日函報改善計畫予臺東縣政府審視,該府社會處自始至終都未遴選適當專業人員或委請績優機構協助A機構擬定改善策略,旋於111年1月3日即同意備查,顯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

陳淑蘭明知臺東縣政府因甲男事件被監察院糾正,卻未依兒少權法強力監督A機構改善,改善措施僅虛應故事,致甫入機構安置之院生即有受害求助即必須離院等情事,在求助無門下身心受創嚴重,嚴重牴觸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三、涉嫌違反保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陳淑蘭接獲通報後,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但陳淑蘭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之規定; 陳淑蘭亦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之責,致生甲男、乙男事件,讓A機構申辦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草草結束。

另,臺東縣饒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限制之規定,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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