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煙火哥放炮擾鄰 「未添加其他火藥非爆裂物」獲輕判定讞

▲▼新店煙火哥邱銘祥找朋友去藍姓女子居住社區放炮擾民,第2度被檢察官聲押禁見獲准。(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新店煙火哥邱姓男子,遭判刑定讞。(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綽號「新店煙火哥」的邱姓男子,因與藍姓女子發生交通意外糾紛,2021年11月起,長達半年的時間在女子的社區附近設置煙火,經常在半夜燃放擾鄰。邱男還有多次騷擾行為,遭到法院裁定收押。一審將他判刑7年,但二審減輕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二審的高等法院並未訂出應執行刑,全案定讞後,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預計邱男刑度將落在5到7年間。

判決指出,邱男2019年和女友到宜蘭遊玩,卻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到藍姓女子,後續出現送醫、賠償等糾紛,讓他相當不滿。因此他就時不時到藍女居住的社區燃放高空煙火。附近的居民都稱他為「煙火哥」、「砲哥」。

而邱男不僅放煙火騷擾,也傳簡訊騷擾女子,內容包含「O你媽你還沒說你昨天早上跟你兒子去哪裡要我上樓去砍嗎,說不說」、「你朋友說叫你出門小心,我昨天跟他說你早上跟你兒子出門了他說這次不請你吃屎,他非打斷你狗腿,O你媽,以後我叫你瘸腿吃屎藍」、「你小心點,嗆明的一定處理妳」、「O你娘沒人敢動妳是嗎」、「操妳全家死在OO都不稀奇」,女子提告。檢方2022年7月間,經跟監後逮捕正要設置煙火的邱男,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經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將他判刑7年。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邱男在部分施放煙火時,「未於市售煙火添加其他火藥,增強該煙火原本之爆發性及破壞力」,不認為構成一審認定的「爆裂物」,故將部分罪刑減輕,將四個一審重判5年以上刑度的罪,減輕改判1年或1年4月,其餘上訴駁回。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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