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前助理性侵女志工 林奕華須連帶賠123萬確定

▲▼國民黨團召開「阻撓國會東沙考察宣示主權  蔡政府在怕什麼?」記者會 林奕華 陳玉珍 鄭正鈐。(圖/記者屠惠剛攝)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的前助理性侵定讞,高院判她須連帶賠償123萬餘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在擔任立委時後的前辦公室林姓主任,在2019年間於服務處內的雜物間性侵女志工,事後當眾下跪道歉,但未獲原諒,仍遭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人求償,高等法院29日二審判林奕華須與林男連帶賠償123萬餘元。全案確定。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林男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19日為止,擔任林奕華的助理,對外的職稱為辦公室主任。為了協助友人競選,離開林奕華辦公室,也因此認識了被害女志工小燕(化名)。不過林男僅離開林奕華辦公室10天,就發生本案。當時他以心情不佳為由,傳送訊息約小燕到服務處聚會,現場還有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

但林男喝了酒後,開始對小燕毛手毛腳,林男等眾人散去後,藉口請小燕留著聊天,而後林男獸性大發,將小燕拉往服務處內放置雜物的房間。小燕遭推倒在地上擺放之瓦楞紙箱上,不斷求情「林大哥我mc來,你不要這樣,我不要做。」但林男不理會,性侵得逞。小燕下樓後,仍有不少人在場,向現場眾人哭訴後,眾人將林男叫下樓;林男當場下跪道歉,但小燕不接受,到警局報案。林男遭檢方提起公訴,最後遭判刑3年10月定讞。

小燕在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就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向林男與前雇主林奕華請求連帶賠償600萬元。林奕華雖主張林男已經離職,自己不負監督責任,請求免賠,但一審法院仍判決林奕華與林男須連帶賠償200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林奕華是當時林男的雇用人,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重新計算小燕的損失後,高院改判決林奕華與林男須連帶賠償12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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