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人妻5個月趴百次!餐廳老闆違約再聯繫判賠500萬元

▲▼女子、女人、女性、性行為、性愛、上床。(示意圖/CFP)

▲人妻與餐廳老闆偷情,5月個月破百次。此為示意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開設餐廳的呂姓男子,2018年底與某人妻外遇發生關係,而後在5個月內發生上百次關係,直到戴綠帽的人妻丈夫發現,雙方簽下協議書。但呂男違約再聯繫人妻,遭丈夫抓到,丈夫根據協議書起訴求償500萬元,一審全數判准;呂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舊判決呂男須賠償5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譚姓人妻與葉姓丈夫自2002年間結婚,2人育有一子一女。而呂男開設的餐廳在人妻住家的社區內,因頗負盛名,人妻經常前往消費,最後竟與呂男交往。2人自2018年12月底首次到摩鐵開房發生關係,一直到隔年5月底,婚外情遭人妻丈夫發現後,短短5個月內,發生關係上百次,幾乎是以三天兩次的頻率偷情。

丈夫發現婚外情後,又看到妻子竟然坐在餐廳內,就衝進餐廳內將吧台上的物品掃落在地,向呂男恫稱「不要讓我看到,否則讓你沒辦法在這裡做生意」、「如果不搬離,你家裡也會有事」。又過了兩天,丈夫傳簡訊給呂男稱「告示 ○○老闆呂○○誘拐別人老婆上床」、「請小狼狗9點前到兄弟飯店時打電話給我,我要跟他簽和解書,逾時不候」。最後雙方在律師見證下,簽下協議書,約定若呂男再與人妻聯繫,就要賠償500萬元。

不過呂男簽下協議書後4天,就接了人妻以Messenger App程式撥出之電話,過了兩天,換成呂男主動打電話給人妻;隔了一個月,呂男甚至還趁著人妻帶著子女外出時,主動走近說話。丈夫發現後,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呂男賠償違約金500萬元。一審全數判准,呂男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呂男辯稱,自己從未與人妻發生關係;至於協議書部分,則是自己受到對方一直出言及作勢恐嚇,自己迫於恐懼及壓力才簽訂協議書,拒絕賠償。

但高院調查後,傳喚當時見證的律師,認定律師當下有解釋簽約後的法律效果,並確認過雙方的自由意志,呂男並未違反意願而簽約。此外,也傳喚人妻的兩名子女,證明呂男當時確實主動聯繫,還走進說話,人妻的兒子還生氣的上前將人妻拉開,質問為何還要跟呂男在一起,跟母親吵了起來。高院因此認定呂男確實違約,根據雙方簽約的內容,再度判決呂男須賠償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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