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保單「非本人親簽」獲退費 女業務被判吐回53萬獎金

▲▼契約,合約,文件。(圖/pixabay)

▲黃姓保險業務員遭公司以「保戶合約無效」等理由,提告討回53餘萬元獎金。(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黃姓女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因賣了1張保單獲得53萬元獎金,15年後,保戶突然向保險公司申訴,「被保險人欄位」非本人親簽,要求退還保費,保險公司查證屬實且退費後,提告要黃女返還業績獎金。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請求有理,判黃女須全數歸還。

南山人壽向法院主張,郭姓保戶2006年間,透過黃女替2名兒子買保單,黃女因此獲得津貼、獎金53萬8404元,但被保險人也就是2名兒子在2021年間,卻突提出申訴表示,被保險人欄簽名非他們所親簽,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要求退還所繳的保費。

南山經查郭姓保戶的2名兒子在投保時,因求學關係不便簽名,而黃女身為保險員未確認是否為本人親簽,故將保費全數退還,並提告要求黃女也得返還這筆保單相關的獎金。

黃女不服抗辯稱,郭姓保戶之子在簽訂保險契約時非年幼,且郭姓保戶曾在保險契約辦理暫停扣款及回復、保單贖回等,其子自行購買保險時也會進行檢視先前保單,也都未爭執過先前合約無效,且保單都成立多年,是否未經2子同意而無效,實有疑義;然而,領取獎金時都是任職期間,不構成不當得利。

況且,南山也須負有確認被保險人欄位是否為被保險人親簽的注意義務及事後查證義務,作最終核保決定,南山也該就損害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應減輕或免除返還獎金責任,黃女最後也強調,南山請求權早超過時效應消滅等,駁回請求。

法官經查,發現郭姓保戶兒子曾在2019年間向南山申訴,稱簽名是由他人擅自代簽,保險契約不應成立,而被保險人欄位上的簽名,確實與本人字跡明顯不同,當時南山主管有詢問過黃女招攬保單過程,黃女表示因郭姓保戶子女求學簽名不便,順應由其全權處理,南山因此同意保單無效,退還保費。

法官認為,黃女與南山簽訂業務合約時,附屬約定事項第5條約定「倘因保險契約無效、終止等原因而退還已繳納保險費給保戶時,業務代表應退還保單已領取全部業務津貼、服務津貼及獎金給公司」,既然南山已經退還保費,黃女也要同步退還所領取的全部獎金,故判南山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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