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宣布「複審」台灣正丁醇反傾銷案 台商6%-56.1%稅率再延1年

▲大陸商務部,商務部大樓。(圖/CFP)

▲中國大陸商務部。(圖/CFP)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大陸商務部22日宣布,自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進口的正丁醇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預計時間為1年,因此決定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台塑實施6%稅率,其他台灣公司稅率則為56.1%。

大陸商務部22日發布公告,稱陸方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為台灣6.0%—56.1%,馬來西亞12.7%—26.7%,美國52.2%—139.3%,實施期限5年。

公告指出,今年10月8日收到萬華化學(煙台)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

▲▼ 大陸商務部公告,正丁醇 。(圖/翻攝自大陸商務部官網)

▲公告內容。(圖/翻攝自大陸商務部官網)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對上述3地的進口正丁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大陸商務部指出,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於台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根據大陸商務部建議,大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上述3地的進口正丁醇繼續按照2018年第100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其中,台灣方面,台塑繼續實施6%稅率,其他台灣公司稅率則為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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