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屬公傷國財署拒發1萬慰問金 驚動憲法法庭判違憲卻已修法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28日宣示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 主持記者會解說。(圖/記者黃哲民攝)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28日宣示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 主持記者會解說。(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位石姓男書記2017年出差履勘現場,踩空台階摔傷右腳造成腳底骨折,國有財產署認為石男自己疏忽,拒發1萬元慰問金給他,石男提告爭取但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今判決相關規定違憲,宣告公務員因公傷亡,就算個人疏忽所致,也不應失去受保障資格。

本案今由憲法法庭以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宣示,石男可據此聲請慰問金案再審,判決並指出,國有財產署也可依本判決意旨適當處理石男的申請案,以節省訟累。本件判決由兼任副院長的大法官蔡烱燉主筆,也是林俊益、黃虹霞、蔡明誠與吳陳鐶4位大法官結束8年任期的告別作,4人將於本月(9月)30日卸任。但本件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已在2021年4月修法放寬。

本案源於石姓書記2017年12月6日任職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書記時,奉命到北市大安區履勘1處老舊的國有房屋,他邊走邊後退不慎踩空門口台階摔跤,右腳挫傷並造成腳底蹠骨閉鎖性骨折,就醫治療逾7次,石男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向北區分署申請1萬元慰問金卻被打回票。

北區分署認為事發現場光線尚稱明亮,在場證人證稱石男面對眾人倒著走,石男也承認沒注意後面有台階,可見是個人疏忽所致,當時《慰問金發給辦法》所認定的「意外」,僅限「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不包含「個人疏忽」,決議不發慰問金。

石男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爭取,2020年9月28日敗訴確定。他聲請釋憲,主張《慰問金發給辦法》應落實照護員工權益,彌補公務人員保險未能保障因執行職務所生傷害的損害,若過度限縮要件,不但違反立法理由,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認為國家對公務人員的照護義務,不限於給予俸給及退休金,也應及於執行職務而受傷病的適當照顧,使公務人員得以無後顧之憂、戮力從公,何況政府因認為各機關替員工投保意外險並非最佳途徑,才制訂《慰問金發給辦法》,編列預算以核發慰問金方式處理因公殘廢或死亡個案,較符合經濟、公平及整體照護原則。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公務機關對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核發慰問金制度,具有職災補償性質,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對一般勞工的保障相同,對於「意外」的認定,同樣不應排除個人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且《慰問金發給辦法》的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並沒要求必須是「外來『危險』」而致的意外。

憲法法庭認定本件法院用來判決石男敗訴確定的《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逾越母法授權、增加母法未明訂的限制,抵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規定,今宣告該條文違憲,但該條文早在2021年4月16日三讀通過修正,參酌《保險法》放寬對「意外」的認定,即個人疏失造成因公傷亡,仍可發給慰問金。憲法法庭本件判決,等於僅造福石男1人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滿3年的今天,取得聲請慰問金案再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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