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是男性、心理是女性!想改登記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挺她

▲▼背影殺手、淑女、長髮美女、閨蜜、手帕之交。(圖/記者黃克翔攝)

▲經精神科認證為女性的男子,想改登記為女性遭駁回。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經過精神科醫師認證心理為女性的男子阿信(化名),2019年間向鳳山戶政事務所請求改登記性別為女性,但遭駁回。阿信打起行政訴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二審後,最高行政法院改挺她的觀點,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阿信2019年11月間,持2名精神科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到鳳山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更登記,因自己出生時登記為男性,請求事務所改登記為女性。不過事務所依照內政部的函釋,「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男性陰莖及睪丸等性器官之變性手術後,始得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要求男子「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男子不服,向高雄市政府訴願失敗後,以鳳山戶政事務所為被告,打起行政訴訟,請求變更登記。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阿信舉出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之規定,主張當事者對自身性別認同,及受社會以合乎該性別認同的方式對待之權益,不分男女皆應受保障,不受限於本身生理器官構造;否則就會構成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侵害。而自己的性別認同經過精神科醫師認證,如果改登記為女性,並未對公共秩序、社會利益造成侵害,所以變更性別登記應該受憲法的保障。

不過相對機關鳳山戶政事務所則舉出內政部多個函釋,要求阿信配合辦理,否則不予變更登記為女性。高雄高分院採信鳳山戶政事務所觀點,駁回阿信的請求。阿信上訴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21日做出廢棄發回的判決。最高行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戶籍法》第21條並未規定變更性別登記時,必須要具備什麼要件。但內政部卻以函釋,此種「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這已經是以「行政命令」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課予申請人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且嚴重侵害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同戶政事務所的觀點,認為《戶籍法》中「並無關於性別係專指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之規定。」也就是《戶籍法》沒有明定怎麼區別男性、女性,到底是要根據出生時的嬰兒生殖器外觀,或者是根據染色體檢驗報告,這都有必要繼續調查清楚。最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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