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成功翻案 最高檢:彰顯司法「平冤糾錯」可貴價值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GOOGLE地圖)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案起訴,被判有罪後死亡,高檢署為該案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檢察總長邢泰釗為此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20)日判決提起上開非常上訴有理由,最高檢對此表示,今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充分彰顯司法平冤糾錯之可貴價值,為非常上訴功能建立意義深遠之里程埤。

最高檢察署表示,有關被告諸慶恩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判決有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不受理確定一案。

經檢察總長刑泰釗審酌後,認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重大違背法令,於111年12月15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茲經最高法院於今日判決肯認提起上開非常上訴有理由。

最高檢說,諸慶恩前經臺高院判決有罪後,不論生前或其配偶於其過世後,屢次向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最高法院表達欲爭取無罪判決之至切盼望,然臺高檢署檢察官前為諸慶恩之利益聲請再審時,經最高法院以諸慶恩係經該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為由,予以駁回確定。

經邢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今日所為之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已然掃除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之程序障礙,開啟日後諸慶恩之配偶或特定親屬聲請再審以平反冤屈之救濟途徑及可能曙光,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最高檢察署認為非常上訴乃刑事判決確定後之特別救濟程序,於救濟被告權利、洗冤白謗、平反冤錯部分,有其不可替代性,今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充分彰顯司法平冤糾錯之可貴價值,為非常上訴功能建立意義深遠之里程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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