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櫃買高鐵票撂話「旁邊有坐人就要殺人」 衝動男下場曝

▲陳姓男子去年8月在高鐵桃園站購買前往高雄左營車票時,向售票員恫嚇「若旁邊有坐人的話,就要殺人」,高鐵警察依現行犯拘捕。(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陳姓男子去年8月在高鐵桃園站購買前往高雄左營車票時,向售票員恫嚇「若旁邊有坐人的話,就要殺人」,高鐵警察依現行犯拘捕。(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8月在高鐵桃園站購買前往高雄車票時,向售票員要求靠窗座位,售票員一臉狐疑,陳男恫稱「若旁邊有坐人的話,就要殺人」、「我不管,如果旁邊有坐人,我就要殺人」等語,售票人員立即報警,高鐵警方依現行犯拘捕陳男;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但辯稱「貸款失敗心情差」,法官審結依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43歲的陳姓男子去年8月12日下午1時35分許,在高鐵桃園車站售票櫃檯向售票員購買前往高雄左營車票,陳男要求座位靠窗,旁邊不可坐人,售票員一臉狐疑,陳男進一步恫稱「若旁邊有坐人的話,就要殺人」、「我不管,如果旁邊有坐人,我就要殺人」,售票員立即向高鐵警察報案,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秩序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辯稱「當時精神錯亂一時衝動所以胡言亂語,因向某農會貸款失敗,導致心情差」;法官調查,陳男於警詢時稱:欲搭車前往高雄左營站,當時拿著車票直接下月台搭車,顯見被告於行為時尚知悉前往目的地在何處,且有能力自行購買車票,購票後步行至月台處候車,被告對於本案,具有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被告行為時辯稱精神錯亂,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減免其刑情形。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因自身貸款問題致使心情不佳,為宣洩情緒竟對高鐵桃園車站售票員散佈恐嚇公眾之言論,對於公眾安寧及社會秩序造成相當之危害,審結依犯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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