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為諸慶恩案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改判有理

▲▼邢泰釗反擊三中案、電廠案。(圖/記者吳銘峯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為諸慶恩案提非常上訴,獲得最高法院認同。(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富商翁茂鍾與許多司法官不當飲宴案件爆發後,也出現百利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案,最後諸男被以偽造文書罪起訴,二審遭判有罪後病死。高檢署為本案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檢察總長邢泰釗也為此提出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審理後,20日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家屬將可聲請再審。

本案因1995年翁茂鍾的家族事業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當時為百利達銀行)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當年怡華公司開出1千萬美元(約新台幣3億元)本票給銀行做為擔保,到1997年間怡華公司已經積欠近1千萬美元。銀行持本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帳戶金錢,並獲法院准許;因此怡華公司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准許銀行供擔保1億4千萬元後,准予執行。

銀行方面由諸慶恩等3名主管經詢問律師事務所後,決定開出14張1千萬元可轉讓定存單做擔保,不過台北地檢署卻依照「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對諸慶恩等3名銀行主管提起公訴。3人一審均獲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2002年間,改將諸男依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餘2人無罪。諸男與高檢署均對二審高院的有罪判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間,帶著有罪判決之身過世。

當年最高法院最後以諸男死亡,將檢方上訴部分判決不受理;而諸男上訴的部分,最高法院則是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翁茂鍾案相關事件爆發後,高檢署為本案提出再審,但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不過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本案有法律上爭議,因此為本案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2003年間最高法院不受理的判決,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違,當時應該要駁回上訴才對,因此2003年間最高法院不受理判決顯然為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故此,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改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家屬將可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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