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老闆偷拍妻女裸照!超瞎理由曝光 竟是為爭女兒監護權

▲桃園市林姓男子於2021年間,與女網友相約摩鐵,未獲允許下以手機偷拍赤裸身體;另透過手機視訊通話時側錄隱私部位而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阿超趁妻女洗澡前脫下衣服時,偷拍2人裸體,竟是為了爭「監護權」所想出的辦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花蓮報導

補習班負責人阿超(化名)趁妻子、讀國小的女兒洗澡前後未穿衣服時,持手機偷拍下2人裸照,之後在與妻子打官司時把照片拿出來,藉此營造「妻子在家都裸體」的形象,不適合當子女的監護人,以免離婚後孩子被妻子帶走。法官認定他偷拍妻子、女兒犯行明確,依家暴妨害秘密罪判阿超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阿超在2020年8月間,在花蓮住處的房間內,趁妻子與女兒洗澡前後還沒穿衣服之際,偷拍了母女倆裸身照,但目的竟是為了未來與妻子爭奪兒女監護權時,能夠以照片為證據,證明妻子都在家中裸體,會讓女兒模仿,不適任孩子監護人,檢方調查後依家暴妨害秘密罪將他起訴。

阿超辯稱,因為看到妻子與其他人對話,認為妻子可能會跟他離婚,於是為了捍衛子女監護權,擔心子女會受到妻子不良影響,才拍照蒐證,並非「無故」拍攝。

但兒子打臉爸爸說法,表示媽媽平常並不會在家中裸體,洗澡也是在浴室內才脫衣服,但案發當天爸爸卻不斷藉口很累、催促媽媽與姐姐先在外脫下衣物,好讓爸爸先將髒衣拿去洗;法官認為,阿超拍攝妻子洗澡前後未穿衣服照片,無法證明「平時」是否都是這樣的行為。

法官指出,阿超為了使妻子喪失子女監護權,偷拍妻子、未成年女兒裸體,此作法非但無法達成證明的目的,甚至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妻女和解,工作為補習班負責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阿超拘役55日,易科罰金5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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