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採購弊案 2工程師收賄828萬遭重判定讞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最高法院將2名中油工程師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油大林廠工程師王福江、佘賜鴻負責油槽檢修工程及相關採購案時,竟配合廠商圍標,從中分別收取回扣673萬、155萬餘元,合計收賄828萬餘元。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將2人分別判刑12年、10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中油大林廠儲存石油化學品之油槽,每5年須開槽檢查,油槽內裝有可撓性鋼泡沫軟管及可撓性鋼排水管,全世界僅有美國、法國、德國、中國等4家廠商有能力製造。而承包的廠商得標後,就鎖定修護組工程師王福江行賄,之後也向另一名工程師佘賜鴻行賄,讓廠商得以進行圍標。

檢調單位接獲線報後,進行搜索動作,並查出王男自2009年至2015年,收賄29次合計673萬元,佘男則自2014年至2015年,共收賄4次合計155萬元。案經偵查終結,檢方對2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2人有罪,分別重判有期徒刑12年與10年2月。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定2人有罪,考量2人配合「廠商圍標,藉此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投標之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且2人長期採用圍標廠商之報價而有高估預算之情,更助長廠商控制泡沫軟管市場價格,使政府採購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之效果落空。」因此二審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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