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房東除了收租就沒其他責任嗎

▲▼租屋。(示意圖/CFP)

▲房東應先瞭解房客身分背景,避免房子被不當或違法使用。(示意圖/CFP)

小陳把房子出租給朋友的朋友居住,有一天房客表示浴廁的燈泡壞了,希望小陳去修理。小陳到了現場後才發現,房客利用出租的房子成立個人護膚工作室營利,小陳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房子使用之目的不外乎自住或商用,或兼而有之。房東將房子出租與房客使用後,原則上,房東負有對租賃物的修繕及完納稅捐義務,而房客亦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保管租賃物。

如果房客原本以居住為目的,對房東表示要承租房子,事後房東發現房客以該房子作為營業場所時,房東可以依據《民法》第438條第2項規定加以阻止房客如仍繼續為之,房東可以依上述規定終止契約。不過如果房東已經知情,仍然將房子出租予房客使用時,房東的行為就可能涉及到「容留」或「留用」的問題。

如果房客是外國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於此情形下,房東如果沒有確定房客是否獲得許可,就讓房客以該房子作為工作場所,依該法第63條前段規定,可以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罰鍰。如經科處罰鍰後5年內再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後段規定,屬於刑事犯罪行為,最重會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房客是大陸地區人士,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已規定,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所以房東如有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該房子內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規定,也有刑事責任,最重會判處2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房客雖然是本國人,但卻在承租的房子裡掛羊頭賣狗肉,以護膚為名,行俗稱「全套」或「半套」之性交易之實,房東如果知情,就可能會涉有《刑法》第231條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嫌,最重可判處5年的有期徒刑。

簡而言之,房東在將房子出租予他人時,應該多多瞭解房客的身分背景,除了確保能定期收取租金外,也能避免房子被不當或違法使用,給自己多一份保障。(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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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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