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假冒律師接案遭判刑 被開除學籍怒提告!敗訴原因曝光

▲▼法庭。(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博士生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收費承攬訴訟,因此遭校方開除學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北部某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男學生未取得律師資格卻收費承攬訴訟遭判刑確定,校方決議開除學籍。男子不服興訟,一審敗訴提上訴,但因未委任律師,法院日前裁定駁回。可提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院判決指出,這名男子就讀某大學法律系博士班3年級,他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明知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多次假冒律師為民眾辦理訴訟案件並收取費用。

這名男子涉及刑事部分,法院109年3月底依詐欺及行造特種文書罪判決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校方獎懲委員會於109年7月間決議開除男子學籍。男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男子主張,他因誤觸法律而被判決有罪,並於繳納罰金後執行完畢,但校方卻再以行政罰撤銷他的學籍,此行政處分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且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坦承犯錯,獲法官原諒,給序判決易科罰金機會,校方不應重懲。

男子還主張,博士班論文的指導教授多次督促應盡早完成論文,並沒有因為他犯錯而放棄他,校方對他開除學籍的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男子在103年至106年間,多次假冒律師為民眾辦理訴訟事件並收取費用,遭判刑確定,且105年間另案因涉及未取得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業務,遭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

北高行認為,男子的行為符合校方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要件,校方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後,考量他未思改過,反而一再作出不當行徑,決議開除學籍,相關判斷並無違法或失當,裁量也沒有濫用等情形,判決男子敗訴。

男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高行認定,男子逾期未補正委任律師等情形,也沒有依照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等,此件提起上訴並非合法,日前裁定駁回。男子若不服裁定,可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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