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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獒犬傷人 動保處提醒飼養攻擊性犬隻應加強防護避免傷人

▲台南市安南區28日發生民眾飼養的獒犬咬傷人事件,台南市動保處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之飼主,應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市安南區28日發生民眾飼養的獒犬咬傷人事件,台南市動保處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之飼主,應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南區28日發生民眾飼養的獒犬咬傷人事件,台南市動保處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之飼主,應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攻擊性犬隻攻擊能力強,一旦進入其領域內,皆有可能被咬傷,飼主不可不慎,且萬一咬傷人,飼主除有刑事責任外,更可能需負擔鉅額賠償。

動保處表示,家犬傷人在刑事責任方面:非管理之人故意所造成,防護上有過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方面,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動保處說明,常見攻擊性犬隻有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這些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飼主如疏縱攻擊性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呼籲,市民朋友如飼養攻擊性犬隻,應負起飼主責任,除避免疏縱犬隻,於攜帶犬隻外出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給予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家犬傷人案件再次發生。

台南市消防局119於28日下午5時46分許據報,安南區公學路二段9巷2弄,77歲老婦人被兩隻藏獒咬傷民眾不敢靠近,119馬上出動安南、安和消防分隊救護車前往,但現場兩隻藏獒仍守在附近不肯離去,經通知動保單位前往,晚上6時19分許將該名婦人救出,由安南分隊救護車送往安南醫院救治,該婦人頭部、左手臂遭狗咬傷、意識清醒。

據了解,28日下午5時1分許,阿嬤被第一次被攻擊,下午5時46分阿嬤被第2次攻擊,動保人員前往處理時,也在晚上6時31分許被攻擊,造成左手撕裂傷,飼主約晚上8時左右才回來,把狗牽回家。該獒犬係2015年登記飼養,據鄰人表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狗攻擊人了,之前已有數次紀錄。

市警三分局指出,受害人係飼主的鄰居,28日已請報案民眾到所完成調查筆錄,因受害人年紀大,傷勢不輕,29日進行手術,將待出院後再決定如何處理此事。警方說本案如涉動保法部分係由台南市動保處查處,涉及刑法傷害部分則由警方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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