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次申請假釋失敗!張錫銘提告 敗訴關鍵理由曝:沒和被害人和解

記者林悅、劉人豪/台南報導

「惡龍」張錫銘犯據人勒贖等重大刑案判處無期徒刑,在監17年自認表現良好,但是申請假釋前18次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與其他受刑人差別對待,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今(19)日上午10時宣判,駁回張錫銘請求,而關鍵原因就在於張錫銘沒和被害人和解。

▲▼張錫銘通緝照。(圖/刑事局提供)

▲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提起行政訴訟再度駁回。(圖/刑事局提供)

台南地院表示,張錫銘所犯殺人罪部分死亡1人,強盜擄人勒贖之被害人共12人,殺人未遂部分則有警員2名及被害人1名共3人受傷,其餘涉嫌毀損巡邏車等案件,均未賠償被害人或獲得原諒,張錫銘也沒有提任何可能和解的計劃供審酌。

法院強調,張錫銘先前假釋未過,在第16次申請假釋之前,還是沒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而重大暴力犯罪的和解,雖然須由被害人一方主動發起,但張錫銘還是可以積極與被害人連繫,請被害人主動發起,促使地檢署開案,就算被害人與其家屬可能不願再次受到影響或喚起昔日傷痛,國家仍不宜主動介入,張錫銘認為國家應負責促成雙方和解,顯有重大誤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台南監獄假審會駁回張錫銘假釋申請並未違法,復審維持原處分也無不當,因此判決張錫銘敗訴。

惡龍張錫銘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台南地檢署2005年11月偵結起訴,並向法院求處死刑,旦台南地院一審認為,張錫銘沒有凌虐或殺害肉票,因此判處3個無期徒刑、有期徒刑55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20萬元,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錫銘各審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高院駁回上訴後,張錫銘進入台南監獄服刑。

▲張錫銘通緝照。(圖/刑事局提供)

▲張錫銘通緝照。(圖/刑事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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