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導尿管採尿驗毒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2年後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10年前因涉嫌吸毒,遭警方綑綁到醫院,由醫師將導尿管插入尿道採尿,最後驗出毒品反應。他認為採尿程序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14日判決《刑事訴訟法》相關採尿規定違憲,並宣告2年後失效;憲法法庭也判決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

陳男2011年3月間因拒絕接受採尿,遭警強行押解至醫院,綑綁於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合議庭認為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受理後,於14日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本案涉及的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大法官認為前開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不過判決公告前,已依此項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另外大法官也判決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至於過渡期間該如何適用法律,大法官指出,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此項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可以先依本規定非侵入性方式採尿,但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在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得於採尿後10日,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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