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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五個月後每個月扣一萬」 勞方申訴調解不成反被告 

▲▼嘉義縣慣老闆再現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縣一社福機構被爆料薪資預扣等違法行為,勞方提出調解申訴,公單位陸續開出罰單,資方不服反告勞方。(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翁伊森/嘉義報導

嘉義縣推動農工大縣,強調重視勞工及青年權益,而嘉義縣每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件約250件,爭議類型最多為工資及資遣,有的案子順利調解成功,但也有雇主不甘被開罰,反而選擇與勞方對簿公堂走上法庭,寧願選擇花錢請律師也不願支付應負的資遣費,對於公單位開罰次數、金額大小也無動於衷。

▲嘉義社福機構爆違規。(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縣社福機構爆違規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遭踢爆聘用員工w先生進行照服員管理職務近四年,直到去年該員工與協會林姓經理人雙方合意協議加薪並於2021年初擬定勞動契約,該協會不僅遲至去年中才按照勞動契約上協議後薪資發薪,更令人意外的是去年第四季,因協會內部管理團隊異動,黃姓負責人及李姓會計師等推翻前林姓經理人團隊調薪員工決議,直說單位內因會計誤認w員工造假工作契約,因此錯發薪資長達五個月,更在去年12月開始每個月扣薪一萬元,直到今年3月勞方被非法解雇。

▲▼嘉義縣慣老闆再現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資方發薪近半年卻反悔毀約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因此員工不僅沒領到談好的加薪,更因扣薪後薪資連最低工資也不到,甚至提出育嬰留停申請,資方不僅不理睬,更當天送上解雇書,以員工違反誠信原則將他解職。勞方也轉往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不僅發現資遣日跟通報日不一,更發現雇主未在10天前做資遣通報,而選用一紙解聘通知書開除勞方,手段粗糙。

員工逼不得已向縣政府申訴及法院申請調解及資遣費,但兩處協調人調解不成,縣政府開罰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共11萬開罰,勞保局也因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31條開罰未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公單位陸續開罰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公單位陸續開罰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但最後卻演變成資方反控勞方偽造文書、盜用印文及詐欺,試圖以刑逼民,一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不平等勞資糾紛交由法院定奪。嘉義縣面對高齡化人口打造青年留返鄉,卻因資方有權有錢長期盤據地方勢力,挑戰近年積極打造友善的職場環境,勞方工作權、薪資被打壓,年青人回家只能說是夢想。

法界認為,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再則內容取決於舉證問題,而薪資為薪水理應不會有使人交付錯誤的問題,公司皆有簽審核機制,不是單純會計「誤認」就可以隨便變更薪水,再則資方承認那顆印章是真的,更設有專人保管,而勞方行為若為詐欺,按經驗法則不會是分期把錢扣回來,而是立刻解雇,但資方卻分期扣款,顯然是單純片面毀約。

鄰近城市社政單位表示,就舉報資料判斷資方疑似違反勞基法,但仍須就雙方是否預借薪資或是有重新協調薪資內容的工作契約認定,但預扣工資、未全額給付就薪資單而言相當明確。

嘉義縣政府表示,勞工於111 年1月12日有勞資爭議提出申訴,勞青處於111年2月10日及111年3月3日進行勞動檢查,資方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以及核備工作規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及第30條第5項,故依法開罰協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及第30條第5項共11萬。另勞工所訴薪資未全額給付部分,因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薪資約定給予部分說法有所出入,故尚難認定違法。

另外提醒雇主除了不得隨意扣薪,也不得任意調降薪資,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和數額等,都必須重新協商合意,以避免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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