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水溝蓋害他踩空骨折!東港區公所喊冤「被偷走」仍要賠31萬

▲掀水溝蓋大盜。(圖/記者蕭可正翻攝)

▲一名男子因水溝沒加蓋不慎踩空腳骨折,向區公所求償勝訴。(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蔡姓男子要搭上友人停放在路邊車輛時,卻因該路段的水溝未加蓋,害他右腳踩空、左腳趾骨折,2個月無法工作,對東港區公所申請國賠51萬餘元;東港區公所表示水溝蓋遭偷走,在無人即時通報的情況下,難以避免產生危害,屏東地院認為區公所仍有過失,判賠31萬餘元。

蔡男主張,他在去年3月7日凌晨2時許,欲搭乘友人停放在路邊的車輛,卻因水溝未加蓋,害他右腳踩空,導致左腳第二趾骨折,經手術、復健後,至今仍偶有不適感。

蔡男認為,水溝蓋附近雜草叢生、路燈昏暗,竟然還未覆蓋水溝蓋防止行人跌落,顯見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破洞,害他跌倒受傷,因此向負責管理的東港區公所索賠醫療費4萬2017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0萬元、看護費用7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51萬4017元。

東港區公所表示,該處原本設有水溝蓋,也設有通報機制,但在蔡男受傷前,未接獲任何里長或民眾通報此事,可推定水溝蓋在不久前遺失或遭竊,且水溝遭蔓延的雜草所掩蓋,若沒有他人通報,客觀上無從知悉水溝蓋已消失,就管理來說並無欠缺。

另外,區公所反控蔡男當天凌晨跌倒受傷,卻遲至中午才就醫,說是右腳踩空,卻是左腳腳趾受傷,有違常情,且依一般正常人之注意義務,若上下車處有陰暗雜草叢生,則應該選擇較安全的位置上車,並注意路面是否平整、無坑洞,主張蔡男本身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蔡男審理時自承第一時間未就醫是因當下沒有太嚴重的疼痛感,直到早上發現腿部腫脹才就醫,對於37歲的壯年人來說,自然可能有較晚就醫的情況發生;而該路段的水溝為公共設施,依據道管條例,區公所本就負有巡視安全性之義務,卻拿不出例行巡查之書面紀錄、也未能舉證水溝蓋遭偷竊,判決東港區公所須賠償31萬4017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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