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堯案及考績丁等免職案 憲法法庭判決均合憲

▲▼前消防員徐國堯遭免職後打憲法法庭,內政部長徐國勇親上火線。(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前消防員徐國堯遭免職後打憲法法庭。(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爭取消防員工時平等最後遭免職的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以及因犯刑案而年終考績得到丁等被免職的基隆林姓前消防員,2人均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打起憲法訴訟。但憲法法庭24日做出判決,認為2案均未違背憲法保障司法院為國家最高懲戒機關的權力,均合憲。

徐國堯早因對消防員長時間工時不滿,因此經常參加遊行、提出訴訟,2014年間高雄市政府在短短40天內對他連續開出42支申誡,最後將他免職。徐國堯多方爭取權益,主動打起憲法訴訟,大法官也針對本案召開言詞辯論庭。

另外基隆林姓消防員偷拍與女友最後的分手砲,又竊取同袍現金,被基隆市消防局核予考績丁等,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他打起行政訴訟,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雖有關考試權中的公務員考績評定,但又有司法權中的《行政程序法》問題,成為行政、司法、考試三權爭搶懲戒權的狀況,因此聲請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也獲得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本案還因公務員免職涉及司法權與用人機關(行政權)及用人法制機關(考試權)間的權限分配爭議問題,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均自請迴避審理本案。

不過憲法法庭於24日作出判決,認為2案均未違憲。其中徐國堯案中,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無牴觸。

另外考績丁等免職案中,大法官也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針對丁等免職的規定,也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的規定,因此一併宣告合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考績丁等免職案時,因正副院長均自請迴避,罕見地由資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考績丁等免職案,由資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另有聲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梁哲瑋說明。(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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