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傳裸照還恐嚇在運動會上廣播 惡男性侵幼女遭重判10年半

▲▼少年,青少年,男學生,暴力,霸凌,性侵。(圖/CFP)

▲高雄鄭姓男子性侵幼女遭重判。(示意圖/CFP)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鄭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未滿12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聊天中得知小花曾和學長偷嚐禁果,鄭男竟以此為要脅,三度要求小花傳裸照給他,去年2月間小花參加運動會時,鄭男竟跑到會場,要脅小花見面,否則就去大會廣播把小花的事說出來,小花不得已到廁所和鄭男相見,竟被鄭男硬上,小花事後向堂妹吐露心事,事情才曝光,鄭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對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重判鄭男10年6月。

判決指出,鄭男是去年1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小花,在IG上聊天時,得知未滿12歲的小花竟然曾經和學長發生過性關係,鄭男就以此為要脅,3度傳訊「哪天我就去跟妳家人說妳跟學長做過的事情」、「看來是在等我去妳家找妳家人」、「妳乖乖讓我看,我就不說阿」,要求小花傳裸照給他看,小花怕事情曝光,只好乖乖照辦。

同年2月底,鄭男得知小花參加某場運動會,竟跑到會場,再度傳訊給小花「妳在哪裡」、「妳現在人在哪裡」、「還是妳要去我車上」、「那我們怎麼壞壞」,要求見面性交,小花不肯,鄭男就恐嚇說「你不來找我,我要請大會報告你的名字」,小花迫於無奈,只好和鄭男在廁所見面,鄭男竟趁機性侵得逞。

小花事後心神不寧,把被性侵的事告訴堂妹,並在母親等親友的陪同下報警抓到鄭男。

法院審理時,鄭男的辯護人主張,鄭男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沒有把裸照外流,且坦承犯行,希望爭取減刑,但法官認為,鄭男已經30歲、結婚9年並自行開業,並非年少輕狂的年紀,難認是一時失慮或有何特殊或顯堪憫恕之處,且鄭男趁小花年幼智慮未深,脅迫她拍裸照還性侵,手段確屬惡劣,惡性非輕,無減刑之餘地,因此重判鄭男徒刑10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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