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阻兒虐 王婉諭:不當對待應納「精神暴力」

▲▼立院修法阻兒虐 王婉諭:不當對待應納「精神暴力」。(圖/王婉諭國會辦公室提供)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舉行記者會。(圖/王婉諭國會辦公室提供)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日逐條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會前舉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版本草案對於侵害幼兒的行為定義不清楚,應該明定把精神暴力作為不當對待行為,另應明確訂定兒虐案件的調查機制,修法增加能裁罰教保服務機構的範圍。

王婉諭表示,長久以來全台各地發生幼兒園的不當對待、超收以及兒虐事件,除了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完善、讓幼兒園的資訊能夠更公開透明等政策配套,法規也必須與時俱進,讓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能更加地有保障,呼籲教育部、以及朝野各黨的委員們,在審查《幼照法》時,能夠參採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意見,讓家長、孩子的保障能夠更全面完善。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明確訂定調查機制,包括案件應由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自為調查;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明定賦予被害兒少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及機會;要求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調查人員、相關承辦人員應有相關訓練及回訓機制,且應確保調查委員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王婉諭主張,行政院版本在《幼照法》和《教保人員服務條例》都分別提了不得對孩子的行為包含: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但當中所列舉的對幼兒侵害的行為,定義並不清楚,無法掌握實際個案的運用情形,因此應在條文中明訂將精神暴力作為不當對待行為。

此外,王婉諭補充,現行的法規中,針對涉及不當對待的行為人的個人責任,以及幼兒園機構應負的管理責任,所能裁罰的範圍差距非常大,針對幼兒園涉案老師,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兒少權法》裁處行為人6萬至60萬,並得公布姓名,但如果是幼兒園機構本身,主管機關必須依據《幼照法》命令幼兒園限期改善。

王婉諭強調,兒虐案件不會只是老師的責任,若教保服務機構沒有落實督導教保人員執行照顧情形,也必須負擔相對的機構責任,現行法規所能裁罰教保服務機構的範圍顯然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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