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買海洛因遭認定販毒重判 監院提非常上訴獲刑責減輕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31日表示,有民眾在民國2010年間購入海洛因要自己施用,半小時內就遭調查局人員逮捕,卻被法院認定是購入後供販賣之用,經過監察院調查,並且協助提起非常上訴後,讓刑責從原來的有期徒刑15年6月,獲得改判為有期徒刑9年10月,讓台灣的司法人權保障持續邁進。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吳姓民眾在2019年間向監察院陳情,他在2010年4月間以新台幣12萬元,向綽號「姊仔」的女子約定購買1兩海洛因毒品,隨後在在4月30日取得毛重49.6公克(淨重37.46公克)的海洛因1包,經調查局人員尾隨跟監,並在當晚當場查獲。

監察院說明,吳姓民眾雖然主張這些海洛因是供自己施用,但歷經各級法院審理,最終仍認定查獲的海洛因是供「販賣」之用,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定讞。吳姓民眾深感冤抑,透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提出陳情。

監察院調查發現,吳姓民眾在取得該海洛因毒品半小時內即遭逮捕,監聽多日的調查站人員也在另案證述,吳姓民眾並沒有聯繫他人販賣毒品的可疑通聯。

監察院說,考量持有毒品的原因不僅一項,基於販賣營利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非營利目的而取得毒品並持有,例如供自行施用而購入等皆有可能,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不得僅憑持有毒品的數量多寡,以及毒品包裝方式等情狀,推定行為人是基於營利目的而「販入」毒品。

監察院表示,調查報告中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審酌後,在2020年7月1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監察院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的更審判決結果出爐,吳姓民眾原經法院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獲改判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年10月」,再送最高法院審理後,全案已判決定讞。

監察院說明,負責調查這起冤案的監察委員蔡崇義得知改判結果後表示,本件毒品案經非常上訴發回更審後的判決結果,罪刑相當,有效發揮了非常救濟程序的糾錯機能,在外界對「非常上訴程序開啟不易」有批評的情況下,確屬難能可貴。

監察院也說,感謝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多年來鍥而不捨,協助吳姓民眾尋求救濟、江惠民接獲本院調查報告後,本於專業提起非常上訴,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突破傳統思維,將本案發回更審的積極作為,讓台灣的司法人權保障,又穩定持續邁進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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