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期只有1天 「影響被告權益」監院要求政院改善

▲▼王幼玲、高涌誠16日召開「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等案調查結果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召開「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調查結果記者會。(圖/記者林銘翰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高涌誠16日表示,法務部及衛福部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例如嚴重精神病犯的鑑定期間通常只有1天,難以發現真實,也影響其醫療及訴訟權益,監察院昨(15日)已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的提案,力促行政院等注意研處改善。

王幼玲、高涌誠16日上午在監察院召開「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等案調查結果記者會。

高涌誠表示,行政院2025年衛生福利健康白皮書明確揭示,「深化精神照護防治」為未來政府主要課題,但現行矯正機關及衛生福利機關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研議具體完善醫療及照顧安全機制,影響渠等醫療權益,與前開相關規定意旨有悖。

高涌誠指出,矯正機關、衛生福利機關對重大疾病收容人治療及處遇各有其見解及作法,對收容人復歸社會的時效,有遲滯而未盡妥適之處,均核有怠失。

高涌誠認為,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督同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會同研議,建構是類收容人更緊密的醫療處遇,完善社會安全網,用以維護憲法保障國民之健康人權並兼顧社會安全。

調查報告也指出,嚴重精神病犯的鑑定期間通常只有1天,難以發現真實,且實務執行所遇到的缺漏及窒礙,均凸顯相關規範密度不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人員正確適用法律審判實務至鉅,有研謀策進的必要,以維護嚴重精神健康人權及司法正義。

高涌誠表示,政府主管機關針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應該予以合理調整,才能促進被告行使防禦權、辯護權等憲法授予的程序保障,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合理調整規定。

高涌誠也說,現行偵查程序,沒有在一開始就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的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但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均亟待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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