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已準備好上工!錄取岳父當工讀 南市文資管理處前組長抗罰興訟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莊智勝/台北報導

時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吳坤明103年間錄取岳父王男擔任工讀生,遭政風室認定違法、並開罰100萬元。吳坤明不服興訟,並聲請釋憲;經大法官認定違憲後,法務部改裁罰60萬元,但吳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後,認定裁罰並無違誤,判吳坤明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坤明103年間擔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組長,當時台南市文資處辦理樹谷文物清點工作,並預計招募4名大學工讀生,開出每周3日、每日8小時、時薪新台幣115元條件,吸引6名大學生、及吳坤明岳父王男報名,隨後王男與另外3名大學生同獲錄取。

案經台南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訪談調查後,認定王姓岳父符合利衝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定義,吳坤明有假藉承辦單位主管之職務權力、機會,要求承辦單位錄取其岳父擔任工讀生以圖利,因此裁處吳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對此,吳坤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利衝法有違憲疑慮,因此停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審酌後認為,舊制利衝法裁罰基準純以個案所涉基礎事實為裁罰依據,而非以交易所得利益定其裁罰範圍,亦未考量其他客觀事實,裁罰並無絲毫調整空間,可能造成過分苛刻,已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要求本案應依現行利衝法新法審理。

後吳坤明判決撤銷原處分,法務部依新法審酌,於109年7月裁罰吳60萬元罰鍰;但吳坤明仍不服,主張應撤罰。吳坤明指出,本案發生於103年6月,但他103年3月裁擔任組長,行政機關亦於同年9月間才有安排他受訓計畫,他先前未受過相關教育訓練,亦非法務專業人員,無從知悉相關法規;況且轉交岳父履歷時即告知承辦人員2人之關係,足見他確實不知利衝法規定,否則豈有可能自行暴露;又岳父擔任工讀生所得利益最多僅1萬餘元,但他卻遭裁罰60萬元,顯然失衡。

但合議庭認為,當時召募工讀生時,承辦人員從吳坤明手上拿到其岳父王男履歷後,曾口頭告知王不適合當工讀生,但吳坤明卻稱「岳父已經準備好上工」,最後係因王男已經超過勞保年齡65歲無法加入勞工保險才作罷,勘認吳故意圖利其岳父甚明,行為嚴重影響機關人事進用制度之公平性、以及人民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法務部依法裁罰60萬元並無違誤,判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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